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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加大执法力度 严惩对共享单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 时间:2017/4/21 10:03:28 浏览量:4106

2017年2月26日,我市幸福梅林一停车场内发生一起故意毁坏共享单车案件,嫌疑人将多辆共享单车放火烧毁,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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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登陆蓉城后,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绿色、低碳的新出行方式,也成了成都人的又一种“新时尚”。在大家享受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却有极少数的不法分子,对共享单车蓄意破坏、实施盗窃,不仅让单车本身“很受伤”,同时也抹黑了成都的形象。

今年3月3日,我市正式启动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推动共享单车的普及是其中的一大亮点。成都市交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出行——这是全国首个鼓励共享单车发展试行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试行意见》在保障机制中特别增加“加大执法力度”这一条: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按照《试行意见》的要求,成都各级公安机关对共享单车的发展保障问题非常重视,对接到涉及共享单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会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成都公安按照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侦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及时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

共享单车第一案 嫌疑人被拘役3个月

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在龙泉驿区打工的吕某某,经过龙泉驿白家路与雅士路交叉路口时,发现路边绿化带内停放有一辆上锁的自行车。吕某某不知这是共享单车,只是觉得样式好看,如果偷回家自己平时骑着方便。于是他将自行车搬到三轮车上运回家,然后用钳子强行打开GPS定位锁,还用银漆把车重新漆了一遍,以免被人认出。2017年1月5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将吕某某捉拿归案,至此成都盗窃共享单车第一案告破。经鉴定,被盗单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17年2月28日,共享单车第一案在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某某对犯罪事实和呈堂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没有前科,法院也酌情考虑他的身体状况,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烧毁多辆共享单车 两天抓获嫌疑人

2017年2月26日,我市幸福梅林一停车场内发生一起故意毁坏共享单车案件,嫌疑人将多辆共享单车放火烧毁,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接到报警后,锦江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昼夜奋战,专案组在2月28日凌晨将嫌疑人36岁的钟某抓获。

在审讯中钟某交代,自己是幸福梅林景区的自行车租赁人员,因共享单车使用者多次将车辆停放在其租赁点,影响其经营,遂怀恨在心。2月26日,钟某放火将12辆共享单车烧毁。3月1日,锦江区公安分局向全社会公布案件告破经过,钟某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报记者 俸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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