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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 看看上海怎么做!

来源: 时间:2017-6-27 12:10:32 浏览量:6499

2017年4月27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践与展望”座谈会在上海二中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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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微信号:SIFAADR)供稿

  编者按

  2017年4月27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践与展望”座谈会在上海二中院召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处处长龙飞、上海高院副院长陈亚娟、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上海市律协会长俞卫锋以及上海二中院院长顾伟强、副院长宋学东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等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各级法院法官代表参加了座谈。本期公号现刊登上海二中院整理的座谈会综述,敬请关注。

“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践与展望”座谈会“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践与展望”座谈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亚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亚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亚娟在致辞中指出,在新时期,广大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义重大。广大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处理,运用法律手段和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具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相对中立的职业优势,参与广泛的执业优势。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优势,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律师以独立的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居中参与人民调解,是我国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方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主持了座谈会。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在致辞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化、纠纷多样化特点,仅依靠传统一元化纠纷解决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相比其他社会职业,律师在纠纷化解上具有天然优势,他们有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的专业优势,有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和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近年来,上海致力于打造律师参与信访合作、动拆迁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社会治理的十大平台,以及参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等工作中,赢得了市委、市委政法的高度认可和人民群众广泛好评。去年,关注律师社会责任的“滨江法治论坛”在上海举行,今年全国首个律师律界公益排行榜在上海发布,上海作为律师群体代表当选2016 CCTV十大法制人物。这些也为上海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

  

  主旨发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顾伟强院长阐述了司改背景下鼓励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解、经验和建议。第一,立足法治建设,借鉴成熟经验,全面加强司改背景下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从制度设计看,推进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从国内外经验看,推进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是满足社会对纠纷解决的多元便捷等要求的有效途径。第二,着眼法院定位,勇于实践探索,积极构建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法和路径。发挥法院引领作用,夯实多方参与合作基础。强化司法推动作用,打造立体化合作新模式。加强综合保障作用,全力支持律师参与纠纷化解。大胆尝试,创新举措,保障律师正当权益。为了减少律师在收费方面的后顾之忧,我院尝试制作《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告知书》。运用信息技术方便律师开展工作。上海二中院与市律师协会探索开展多项技术业务合作。完善硬件设施和配套服务,给予律师方便和帮助。第三,增加制度供给,破解瓶颈难题,努力推动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向纵深发展。参与范围从最初30家试点律所到全市律所的全面铺开;参与领域从民商事案件向民商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全面铺开;参与环节从庭审环节向庭前、庭后、诉前全面铺开;参与主体从律师向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公证人员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全面铺开。上海二中院多元化纠纷解决逐步形成“四个全面铺开”的良好局面,各项审判工作保持良性运行态势,呈现出“四个明显提升”。最后,就下一步深化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有三点想法:一是强化立法保障,明确简单类案调解程序前置,构建纠纷分类化解程序。二是完善衔接机制,延伸调解成果对接实体审理,优化流程管理减少重复投入。三是健全隔离制度,完善回避规则避免利益冲突,加强监督约束确保公平公正。

  上海市律协会长俞卫锋在主旨发言中认为,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等三个属性,律师在提供优质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还有责任提升整个社会治理的管理效率。要加强律师一卡通、律师二维码通关系统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系统完成对接,促进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加强信用信息平台、上海律师云学院建设,促进律师协会数据库、“律协智库”与智慧法院相对接,促进类案同判。要加强法律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可以将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参与多元化纠纷的信息在平台予以展示,提升律师行业的透明度。如果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平台展示予以警示,产生一个长期的良性互动循环。建议尽快建立法治共同体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步伐。

  

  研讨交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剑平认为,在参与多元化纠纷化解中,律师有三方面作用:一是法律导向。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案件结果。二是信息传递。律师可作为媒介传递信息。三是专业支撑。能让当事人获得全方位法律知识支撑。以闵行区为例,在某些群体性案件中,律师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在交通事故、医疗及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中,律师通过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减少了进入法院案件量。律师还可通过参与信访接待,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利于矛盾激化的纠纷化解。

  上海市律协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倪伟认为,化解纠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律师有几方面着力点:一是合理引导、管理客户期望值,若律师传递信息有偏差,客户期望值可能会变大,纠纷解决概率就会小。二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进调解。例如,在其参与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是上海一国企,若法院直接判决,可能国企全部债权本金会腰斩,但通过律师努力,最终董事会同意调解,不光收回了本金,利息也陆续收回。三是可以引导客户选择仲裁程序,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上海经贸调解中心主任张巍介绍了该调解中心相关情况。律师参与调解的优势在于律师在商事、新型案件等行业的专业性,理解客户利益点和法律风险,经调解技能培训,律师团队懂得妥协和解策略,懂得如何寻找切入点达成调解。她建议扩大宣传,构建平台,形成调解职业规范,鼓励律师参与调解,提倡有偿服务,形成造血功能。加强对律师调解培训,提升调解员整体能力。

  上海市人大代表钱翊樑认为,上海二中院把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他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希望上海法院系统把这项工作更好推广下去。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凌辰介绍了上海三中院在律师参与矛盾化解、法律志愿服务等情况。三中院实行“三固定”原则:人员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他建议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沟通,避免意见不完全一致,导致在答复当事人过程的不良效果。要扩大律师参与矛盾化解的广度深度。要推进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有偿服务、激励措施,注重权利保障。

  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徐培龙认为,律师参与多元纠纷化解优势在于职业地位、专业优势,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两种身份重叠:一是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二是作为调解员身份出现,要处理好两者关系。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关键,是专业、独立和中立。律师作为中立方参与调解,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若能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管控好当事人对案件的预期,说服当事人理性维权,利于纠纷快速化解。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薛林介绍了浦东法院对于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做法,通过与浦东新区司法局合作,成立专业调解中心,指派优秀法官开展专业指导,律师和法官的沟通良好,委派办理案件效果非常好。他也介绍了委托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瓶颈,比如需要进一步解决调解秘书不足而引起的问题,还应规范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程序,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李红介绍了徐汇法院在律师参与调解方面的做法,比如律师代理申诉,以及案件质量评查,法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作为案件专业评审人员参加评审。成立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聘请律师志愿者参与其中,从事劳动争议、知识产权、股权、金融纠纷等案件诉前调解。在诉调对接中心成立青年律师实践基地,委派16名律师作为调解员,并把实践基地扩大到执行事务中心,负责执前督促、执行和解。过程中,调解员不能作为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法院安排法官指导督促,支付一定报酬。

  上海市政协委员江宪认为,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有天然优势。律师熟悉当事人背后真实诉求,熟悉法律法规,熟悉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在双方当事人律师主导的情况下,经过撮合,大多案件都能调解成功。同时要注意:第一,法院直接聘请律师作为调解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建议以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让律师参与其中。第二,律师有社会责任,也愿做志愿者,但应完善相应激励保障长效机制。

  上海市人大代表童丽萍认为,法院诉讼作为争端解决最具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方式,必须坚持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把调解看成“捣糨糊”,特别对于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应该运用速裁等程序快速下判。律师要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在仲裁财产保全、仲裁裁决方承认和执行中,法院也应给予更多支持。同时,她建议扩大参与主体,将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也纳入到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范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认为,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立法层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较为原则,还欠缺操作性。同时,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官、律师对此项工作的部分思考与设想缺乏法律上的支持,难以开展实践;二是指导思想层面。目前实务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度及律师作用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三是调解理念层面。若改变调解理念,以可能获得的判决结果为参考进行调解,给当事人以合理预期,则有可能形成一种良性调解。此外,为获得当事人信任,在引入律师调解员的同时,还需要一些具体配套措施来树立律师调解员的公正性、权威性。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大伟认为,首先需要对可能进入法院的案件进行截流,再对进入法院后的案件进行分流,从而将较为简单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律师在进行调解的同时也是在法律层面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引导,若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律师的专业意见也可以提交给法院参考。建议法院建立完整的常规化机制,尝试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律师调解,同时设立回避制度,减少执业冲突。律师从代理人到中立第三方的身份转换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尝试通过各种类型的培训实现律师对身份认知的转换,更好地参与纠纷解决。

  

  点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处处长龙飞认为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需要从三个方面深入推进。第一,需要改变观念。首先是人民法院观念的转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上理解,对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认识更需要从践行社会责任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其次是律师行业观念的转变。律师必须要做好身份转换,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可以对律师进行出庭律师、事务律师、调解律师等不同职业层次的划分。第二,需要完善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的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中规定了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调解的五种途径,各级法院和律师界要将现有的政策和司法解释用足用好,完善机制建设;律师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如建议当事人在拟定合同时增加优先选择调解的条款,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渠道解决纠纷等。第三,需要加强创新,具体包括技术方面创新,如完善在线调解平台等;规则层面创新,包括律师执业回避、律师调解收费、代理律师告知优先调解的义务等规则的设立;组织形式创新,如尝试建立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调解中心等;培训机制创新,通过培训完成律师到调解员职业身份的转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从为什么参与、参与什么及如何参与三个方面对律师参与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了阐述。首先需要从律师的社会责任、拓展法律服务业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改革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等多个角度来认识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其次,第三方裁决、中立评估、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也需要引起重视。中央两办60号文件中提到的协商谈判,让绝大部分律师可以在代理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除了要加强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建设,还要提高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解决纠纷问题的重视程度。具体到参与方式上,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借鉴香港经验,尝试为律师设立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的义务;二是完善传统方式,律师直接参与到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参与到法院提供的特邀调解组织中;三是鼓励对调解工作有兴趣有能力的律师转为调解律师;四是针对调解的特殊性,培养先进的调解理念和专业的调解技能开展工作;五是以严格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遵守保密规则;六是尝试引入英国“兼职法官”理念,将特邀调解员制度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机制相结合;七是注意律师的有限参与,结合个人意愿、能力及调解所需的条件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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